(2015)沧民初字第126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沧民初字第1265号原告王某甲,农民。被告郭某,农民。原告王某甲与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甲、被告郭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甲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年登记结婚,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合,婚后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被告对原告及家庭缺乏充分的责任心,且被告对原告及家人缺乏照顾和理解,严重伤害原告家人的感情,原告于2014年9月11日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法院判令不准离婚后,被告依旧我行我素,故原告再次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王某乙由原告抚养,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郭某辩称,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1996年相识,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8月11日生一女孩,取名王晗,现就读于沧州市第十四中学(高三);于2003年3月14日生一男孩,取名王某乙,今年小升初。原告曾于2014年9月11日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判令不准原、被告离婚。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再次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庭审中原告主张,因双方性格不合,婚后常因家庭琐事吵架生气,被告不孝敬原告父母。原告于2000年外出打工,打工期间也回家居住,但双方聚少离多。法院判令不准离婚后,双方未和好。原告对自己的主张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被告对原告的主张不予认可,并称婚后双方感情一直很好,未发生过冲突和矛盾,只是最近一两年,原告有婚外情,才起诉离婚,但也回家住,被告为了孩子,为了挽回家庭,可以原谅原告,不同意离婚。庭审前,原告的儿女均写来材料,均不同意原、被告离婚,希望有一个完整的家。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结婚证一份及判决书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至今已近二十年,并且生育一子一女。夫妻之间在日常生活中难免会因琐事意见不同,但彼此应相互理解,互谅互让,多换位思考,况且原、被告尚有两个不能独立生活的孩子,并面临人生的关键时期,夫妻之间不应因个人原因,给两个孩子造成不可弥补的伤害。为了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原、被告以不离婚为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王某甲与被告郭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靳增全人民陪审员李国兴人民陪审员高彦茹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赵雅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