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5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王新德与徐强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新德,徐强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517号原告王新德。被告徐强。委托代理人XX,河北平川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新德诉被告徐强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新德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徐强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新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新德撤回对被告徐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6元,减半收取38元,由原告王新德负担。审判员 马喜增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路 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