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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5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王新德与徐强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新德,徐强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517号原告王新德。被告徐强。委托代理人XX,河北平川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新德诉被告徐强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新德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徐强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新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新德撤回对被告徐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6元,减半收取38元,由原告王新德负担。审判员  马喜增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路 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