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筑民二(商)终字第8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9-18
案件名称
罗明桥、李银香、罗秀、西安天成辉煌劳务开发有限公司与卢建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罗明桥,李银香,罗秀,西安天成辉煌劳务开发有限公司,卢建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筑民二(商)终字第85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罗明桥。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银香。上诉人(原审原告)罗秀。上列三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廷楷,贵州黔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天成辉煌劳务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窖头西区56排3号。法定代表人张鸿,职务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卢建(又名夏卢建、夏祥建)。委托代理人王晓红,贵州典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严发进,贵州典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罗明桥、李银香、罗秀、西安天成辉煌劳务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卢建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2014)筑观法民初字第2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2014)筑观法民初字第28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71902元,退还上诉人罗明桥、李银香、罗秀、西安天成辉煌劳务开发有限公司。审 判 长 周俊代理审判员 庞敏代理审判员 彭攀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田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