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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湘高法民申字第86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西分行与湖南共盛律师事务所诉讼代理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西分行,湖南共盛律师事务所

案由

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湘高法民申字第86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西分行,住所地湖南省吉首市光明西路10号。负责人:朱法勇,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周旋,湖南湘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峰,湖南湘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湖南共盛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吉首市团结东路三馆*栋***室。负责人:田共,该所主任。委托代理人:唐玄哲,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长沙分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西分行因与被申请人湖南共盛律师事务所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4)州民二终字第60号民事判决,向���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西分行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金 蝶代理审判员  曾群山代理审判员  匡小芹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颜小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