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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外民三初字第1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蔡明与王喜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明,王喜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外民三初字第154号原告蔡明,公民身份号码×××,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告王喜欢,公民身份号码×××,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原告蔡明与被告王喜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蔡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喜欢经本院公告送达,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蔡明诉称,其与王喜欢系朋友关系。2014年7月29日王喜欢因为需要调转工作,向蔡明借款4万元,并出具欠据一张。王喜欢口头承诺2个月内偿还原告,但2个月后王喜欢以无钱为由推脱不给。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王喜欢偿还蔡明借款4万元及利息;2、诉讼费由王喜欢承担。在本案开庭审理过程中,蔡明为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的事实成立,向法庭出示证据:2014年7月29日王喜欢出具的借据,证明王喜欢向蔡明借款4万元,至今未还。王喜欢未答辩,未举证。通过对蔡明提供的证据分析,本院认为:该份欠条客观真实,系王喜欢本人书写并有其本人签字,能够证明王喜欢欠蔡明借款的事实,本院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效力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王喜欢向蔡明借款,蔡明通过现金方式给付王喜欢4万元。2014年7月29日,王喜欢向蔡明出具欠条一份,欠条内容为:“今有王喜欢向蔡明借款人民币肆万元整(¥40000元整)”。本院认为:蔡明提供的借据证明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借贷法律关系,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蔡明已经向王喜欢支付借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的规定,蔡明与王喜欢之间的借款合同依法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故本院对蔡明要求王喜欢偿还欠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因双方在借据上未约定利息和还款期限,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本院对蔡明主张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喜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偿还原告蔡明借款本金4万元;二、驳回原告蔡明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公告费56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王喜欢负担,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蔡明。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郎 芳代理审判员  庞志莹代理审判员  郭 婧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孟凡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