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民初字第0254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郑微洁与王加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微洁,王加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02549号原告郑微洁。委托代理人孙磊。被告王加宝。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微洁与被告王加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郑微洁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微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晶晶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段潇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