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蒙民一初字第0227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刘文彬与安徽省蒙城县庄周办事处十里村刘庄村民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文彬,安徽省蒙城县庄周办事处十里村刘庄村民组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蒙民一初字第02274号原告:刘文彬,男,1952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蒙城县。委托代理人:慕超,安徽潮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葛绍山,蒙城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安徽省蒙城县庄周办事处十里村刘庄村民组负责人:刘之良,该村民组组长。住所:蒙城县庄周办事处十里村委托代理人:王善利,安徽王善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化民,蒙城县篱笆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刘文彬与安徽省蒙城县庄周办事处十里村刘庄村民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文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50元、减半收取475元,财产保全费46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于晓枫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艳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