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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栖执字第114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邹智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栖执字第1148号申请执行人邹智强。被执行人于志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邹智强与被执行人于志勇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邹智强与被执行人于志勇于2011年11月2日达成分期还款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本院(2011)栖执字第1148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翔飞审判员 王  绍  强审判员 林    远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林  秀  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