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栖执字第114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邹智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栖执字第1148号申请执行人邹智强。被执行人于志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邹智强与被执行人于志勇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邹智强与被执行人于志勇于2011年11月2日达成分期还款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本院(2011)栖执字第1148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翔飞审判员 王 绍 强审判员 林 远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林 秀 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