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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启开民初字第016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南通亚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启东分公司与顾导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亚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启东分公司,顾导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启开民初字第01625号原告:南通亚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启东分公司,住所地启东市人民西路香榭水岸66-1。法定代表人:王炳辉,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耘、任智荣,公司员工。被告:顾导辉。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亚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启东分公司诉被告顾导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通亚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启东分公司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通亚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启东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艳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燕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