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樟民保字第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侯德庄与张立荣、陈兰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德庄,张立荣,陈兰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樟民保字第22-1号原告:侯德庄,男,1970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永泰县人,住永泰县。被告:张立荣,男,1969年9月30日出生,汉族,永泰县人,住永泰县。被告:陈兰香,女,1967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永泰县人,住永泰县。本院于2015年8月13日做出(2015)樟民保字第22号财产保全的裁定,裁定对被告张立荣所有的座落于永泰县某某镇某某园376号某某花园13幢第五层房产(所有权证号为:樟房权证Z字第××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现因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侯德庄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同时向本院提出撤回财产保全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张立荣所有的座落于永泰县某某镇某某园376号某某花园13幢第五层房产(所有权证号为:樟房权证Z字第××号)采取的保全措施。二、解除对原告侯德庄所有的座落于永泰县YY镇YY街供销大楼房产(所有权证号为:樟房权证Z字第××号)不得转让、设定抵押等措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小明人民陪审员 游新木人民陪审员 郑达香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谢 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