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执字第0109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榆林市福永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雷永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执字第01091-1号申请执行人榆林市福永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张国玲,女,汉族。被执行人雷永宏,男,汉族。榆林市福永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国玲、雷永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4年7月3日作出的(2014)榆民初字第03791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张国玲、雷永宏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榆林市福永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偿还垫付款588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300元、执行费780元,但被执行人张国玲、雷永宏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张国玲、雷永宏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国玲、雷永宏在银行的存款6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本)审 判 长 王俊山审 判 员 杨宏宾代理审判员 苏凯旋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