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舒民二初字第013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王宗贤与石受宝、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舒民二初字第01335号原告:王宗贤,女,196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法定代理人:张早元,系原告配偶。委托代理人:吴中月,安徽永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受宝,男,1970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宗贤诉被告石受宝、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和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宗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710元,减半收取7355元,由原告王宗贤负担。审 判 长 包跃宏代理审判员 杨梅红人民陪审员 钱中山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查雯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