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吴利执字第145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吴建华诉宁夏富荣化工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建华,宁夏富荣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吴利执字第1456号申请执行人陈建华,男,1967年4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被执行人宁夏富荣化工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吴劳人仲字(2014)第71号仲裁裁决书于2014年11月27日立案执行,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66000元,执行费89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银行、车管所、房管局、国土局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对被执行人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学升审 判 员 陈学军代理审判员 易宇阳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赵国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