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荆州区民初字第0113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黄祥全与黄静、汪道江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祥全,黄静,汪道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荆州区民初字第01139号原告黄祥全。被告黄静。被告汪道江,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祥全与被告黄静、汪道江民间借贷及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价值22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黄静、汪道江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20万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股权、收益、债权等财产。本案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预交,待本案审结后由败诉方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艳丽审 判 员  张 倩人民陪审员  王荆陵二0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赵冠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