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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四(民)初字第1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周忠帅诉徐成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忠帅,徐成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四(民)初字第1181号原告周忠帅。被告徐成林。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忠帅诉被告徐成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周忠帅自动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周忠帅负担。审判员  姒勇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喻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