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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初字第107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班某某与申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班某某,申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城民初字第1079号原告班某某,女,1969年9月10日生,汉族,河南省周口市人,现住晋城开发区。被告申某某,男,1968年10月9日生,汉族,山西省沁县人,现住单位宿舍。原告班某某诉被告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班翠连、被告申建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班翠连诉称,2013年3月7日原告与被告办理结婚登记。双方均系再婚,婚后因双方性格不合无共同语言,被告脾气不好,经常无端指责原告,且不分场合和地点。也因双方工作原因经常两地分居。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请求依法判决离婚。被告口头辩称,双方均系再婚,我与原告都是搞医学工作,不存在没有共同语言。原告说性格不合,是因为原告有什么想法不跟我说,我就不知道原告什么意思,彼此缺乏沟通。我们两地分居是事实,但双方在谈恋爱时就是这个情况,双方都很清楚,我们婚后感情挺好的,只是缺乏沟通,并不是感情破裂,坚决不同意离婚。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均系再婚。2013年3月7日登记结婚。原告称,2015年5月份双方彻底分居。被告辩称,2015年5月10日双方还在一起,后来在接到法院的传票,才知道原告起诉离婚了,双方感情尚好。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自愿结婚,夫妻间尚存一定的夫妻感情,因双方不注重感情交流导致夫妻间产生一些矛盾,但并不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原告要求离婚,实属草率,其主张离婚本院难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班某某与被告申某某离婚。本案诉讼费300元由原告班翠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宋金莲人民陪审员  张鲜平人民陪审员  王慧芳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秦婷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