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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民终字第081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张锁箱等与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医院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终字第0814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锁箱,男,1936年9月19日出生。上诉人(原审原告)张铁强,男,1961年2月3日出生。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淑阁,女,1965年5月23日出生。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淑华,女,1967年5月16日出生。上诉人(原审原告)张铁诚,男,1971年6月7日出生。上列五上诉人之共同委托代理人宋中清,北京市汉鼎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医院,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四南大街灯草胡同**号。法定代表人姜国栋,院长。委托代理人王东华,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同仁医院,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号。法定代表人伍冀湘,院长。委托代理人金小兵,北京市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北京军区总医院,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南门仓*号。法定代表人文俭,院长。委托代理人徐百锁,男,1959年1月17日出生。上诉人张锁箱、张铁强、张淑阁、张淑华、张铁诚因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2)东民初字第29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决尚有部分事实有待进一步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2)东民初字第299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白 松代理审判员 袁 芳代理审判员 王 磊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孙春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