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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瓦初字第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原告王耀峰诉被告王国文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临民瓦初字第142号原告:王耀峰,男。委托代理人:王志,临颍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国文,男。原告王耀峰诉被告王国文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耀峰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志,被告王国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耀峰诉称:原、被告系临颍县瓦店镇刘吴庄村民,为前后邻居。2014年底,被告在其大门外右侧的院墙边上砌了一块菜地,并堆放了建筑垃圾和修建了化粪池,使原本就狭窄的出路更加的拥堵,严重影响了原告的正常通行。原告多次与被告交涉,并经过村委会的多次调解,但被告一直不予解决。原、被告双方因此多次发生争吵和打架的情况。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拆除菜地矮墙、清除建筑垃圾和化粪池,排除妨碍,退出非法占用通道;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我有宅基证,不同意退出通道。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同村村民,双方中间隔着一条南北路东西相邻。原告诉称双方于2014年因出路问题产生纠纷。原告还诉称被告院墙比其他院墙多出来,影响原告出行。被告辩称我的宅基地面积多,我们不属于同一组,我的宅基证面积批的多。原、被告均持有土地使用证。被告所持有的土地使用证南北长22米,实际南北长约23.3米。临颍县瓦店镇刘吴庄村民委员会证明该出路宽应为“一丈”(3.33米)。现双方诉争的出路最窄处实际为3.5米。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只要求被告退出非法占用通道。另查明,原告瓦房建于1978年左右,1982年翻盖的平房,被告建房晚于原告所建瓦房半年。上述事实,有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庭审中的陈述、勘验笔录等在卷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本案中,原、被告系邻里关系,应本着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协商解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原告诉称被告院墙占用公共出路影响原告出行,要求被告拆除院墙。根据庭审情况,原、被告诉争的南北出路现最窄处为3.5米,要宽于其所在村规化的南北出路“一丈”。因此,原告诉请被告退出非法占用通道,证据不足,本院对此不予支持。以后双方应当本着方便生活、团结互助的原则协商解决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耀峰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耀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石 磊审 判 员  周亚莉人民陪审员  乔广磊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祝小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