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荣法民初字第038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张某与朱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法民初字第03843号原告:张某,男,1979年7月24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柏蜀平,重庆市荣昌区昌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彭艳丽,重庆市荣昌区昌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朱某某,女,1980年7月8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何永平,重庆川伟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李恭智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黎建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