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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荣法民初字第038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张某与朱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法民初字第03843号原告:张某,男,1979年7月24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柏蜀平,重庆市荣昌区昌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彭艳丽,重庆市荣昌区昌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朱某某,女,1980年7月8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何永平,重庆川伟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李恭智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黎建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