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扶执字第3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0
案件名称
何广申请扣划张志平存款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扶沟县人民法院行 裁 定 书(2015)扶执字第317-1号申请执行人何广,男,回族,住扶沟县。被执行人张百华,男,汉族,住扶沟县。被执行人张志平,男,汉族,住扶沟县。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0日作出的(2015)扶民初字第4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张百华、张志平未按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权利人何广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立案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张志平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现履行期限已过,被执行人张志平未履行(2015)扶民初字第49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张志平有存款且在诉讼期间已经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张志平的存款136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娄宪成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时向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