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桃刑初字第29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邓亚民、邓龙朝开设赌场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亚民,邓龙朝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桃刑初字第297号公诉机关桃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邓亚民,男,汉族,湖南省桃江县人。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5年被桃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被桃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被桃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5年6月6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被桃江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押于桃江县看守所。被告人邓龙朝,男,汉族,湖南省桃江县人。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7月29日被桃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5年6月16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5年8月14日被桃江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押于桃江县看守所。桃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桃检刑诉(2015)3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亚民、邓龙朝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同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由本院审判员王小玲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代理书记员徐金辉担任法庭记录。桃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符潜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亚民、邓龙朝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桃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23日至5月26日,被告人邓亚民、邓龙朝在桃江县桃花江镇花桥路一公庄附近租用民房开设赌场,邀集他人进行“三公”赌博,从中抽头渔利。被告人邓亚民在赌场中负责发牌和“抽水”,并安排张某辉、“冬瓜”轮流保管“水钱”,被告人邓龙朝负责维持赌场秩序和望风。在开设赌场期间,二被告人共计“抽水”至少10000元,除去赌场开支外,各分得至少1400元。案发后,被告人邓亚民于2015年6月6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民警抓获归案,被告人邓龙朝于2015年6月16日到桃江县公安局自动投案。另查明,被告人邓龙朝因寻衅滋事被深圳市公安局于2011年3月24日被抓获,2011年3月29日被桃江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2011年7月29日被桃江县人民法院以犯故意伤害,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验期限从2011年8月9日起至2015年8月8日止。上述事实,被告人邓亚民、邓龙朝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相关书证、证人张某辉、谢某斌、罗某群、肖某、徐某飞、胡某连、邓某喜、肖某琴、李某辉、丁某英的证言、辨认笔录以及被告人邓亚民、邓龙朝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邓亚民、邓龙朝以营利为目的,共同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桃江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邓亚民、邓龙朝犯开设赌场罪的指控成立,应依法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邓亚民、邓龙朝均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均应按照其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邓亚民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邓龙朝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再��意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案发后,被告人邓亚民认罪态度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邓龙朝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邓亚民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撤销(2011)桃刑初字第195号刑事判决书中对被告人邓龙朝宣告缓刑的决定。三、被告人邓龙朝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与前罪故意伤害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邓亚民的刑期自2015年6月6日起至2016年6月5日止;被告人邓龙朝的刑期自2015年8月14日起至2018年7月8日止。先行羁押的128日已折抵刑期)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员 王小玲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徐金辉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第一���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第四款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七十七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第四十���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