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崂王民初字第2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青岛福客来集团有限公司与李泽东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福客来集团有限公司,李泽东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崂王民初字第205号原告青岛福客来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信波,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京成,系山东岛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泽东。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福客来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泽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照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回下:准许原告青岛福客来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52元,减半收取152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朱照峰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青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