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民初字第657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原告史梅清诉被告蔡德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初字第6570号原告史梅清,住江西省上饶市。委托代理人林克震、刘金区。被告蔡德来,住福建省晋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梅清诉被告蔡德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传票传唤原、被告双方于2015年8月6日10时开庭审理,原、被告双方均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史梅清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41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205元,由原告史梅清负担。审判员 陈永固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廖文斌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