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芝民一初字第79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胡文娟与烟台银丰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文娟,烟台银丰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芝民一初字第795号原告:胡文娟,无固定职业。被告:烟台银丰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南大街99号。法定代表人:李建明,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文娟诉被告烟台银丰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文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胡文娟负担。审判员 张译丹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于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