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黄梅民初字第0108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张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梅民初字第01089号原告张某,农民。委托代理人杨坤进,小池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参加诉讼、参与调解、签收法律文书。被告王某,农民。委托代理人胡永超,蔡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代为出庭应诉、答辩、参与法庭调解、签收法律文书。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00元,折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长王滨审判员袁林杰人民陪审员汪桂平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梅育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