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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14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林智雄、刘卫香与林圣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1452号原告林智雄,男,198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建瓯市。原告刘卫香,女,1952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浙江省建德市。被告林圣景,男,1994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智雄、刘卫香与被告林圣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林智雄、刘卫香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据《》第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第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长卢海滨人民陪审员周日发人民陪审员黄淑媚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阮宇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