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禄民特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朱利菊申请宣告朱建猛死亡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朱利菊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禄民特字第4号申请人朱利菊,女,1995年2月4日生,汉族,云南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住本自治县。申请人朱利菊要求宣告朱建猛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朱利菊以朱建猛于2012年8月15日发生意外事故,至今下落不明为由,申请宣告朱建猛死亡。经查,朱建猛,男,1973年7月12日生,汉族,农民,云南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原住本自治县。朱建猛系申请人朱利菊的父亲。朱建猛于2012年8月15日在云南省绥江县金沙江边洗澡时发生意外事故被水冲走,经多方寻找没有下落,至2014年8月14日已满两年。2014年8月15日,申请人朱利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宣告朱建猛死亡。本院于2014年8月20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朱建猛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公告期届满,朱建猛仍下落不明。本院认为,朱建猛于2012年8月15日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至2014年8月15日已满二年,本院发出寻找朱建猛的公告期满后,朱建猛仍下落不明,申请人朱利菊系朱建猛的女儿,现申请宣告朱建猛死亡,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朱建猛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杜海峰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德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