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法民初字第027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唐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唐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法民初字第02738号原告高某某,女,汉族,住云阳县。委托代理人万鹏,重庆市云阳县永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唐某某,男,汉族,住云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与被告唐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某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的理由正当,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0元,减半收取40.00元,由原告高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付小平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 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