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景民小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李洪昌与李建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洪昌,李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景民小字第72号原告:李洪昌。委托代理人:曹吉鹏,河北泽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洪昌诉被告李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洪昌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洪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保全费90元共计11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曹海峰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苒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