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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景民小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李洪昌与李建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洪昌,李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景民小字第72号原告:李洪昌。委托代理人:曹吉鹏,河北泽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洪昌诉被告李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洪昌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洪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保全费90元共计11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曹海峰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苒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