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执字199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XXX与周景彬等侵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X,北京中翔华威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执字1990号申请执行人XXX,男,1977年11月27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中翔华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双河北里甲22号楼303室。法定代表人孙连楷,总经理。XXX与北京中翔华威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9日作出的(2014)大民(商)初字第97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XXX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北京中翔华威科技有限公司给付案款355540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XXX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次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XXX的撤回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XXX撤回本次执行申请。本案在撤回本次执行申请后,被执行人北京中翔华威科技有限公司应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其尚未履行部分的义务。申请执行人XXX在撤回本次执行申请后,在申请执行期限内,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超过申请执行期限,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本院不予立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方展审 判 员 焦 岗代理审判员 刘云成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媛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