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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秀巡商初字第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嘉兴佑威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与白银中科宇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秀巡商初字第176号原告:嘉兴佑威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范爱荣。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春元、张荣发。被告:白银中科宇能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寅虎。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兴佑威复合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白银中科宇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以“被告已付清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217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袁瑞江审 判 员  陈明源人民陪审员  茅菊英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阮美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