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中民一终字第144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李长新与董俊峰、刘慧敏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长新,董俊峰,刘慧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中民一终字第14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长新,男,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董俊峰,男,汉族。委托代理人袁庆军,安阳市文峰区司法局永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被告刘慧敏,女,汉族,系李长新之妻。上诉人李长新因与被上诉人董俊峰、原审被告刘慧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15)文民一初字第2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李长新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长新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上诉人李长新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晖审 判 员 赵红艳代理审判员 张建斌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