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执字第22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7-04-17
案件名称
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岗支行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某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李某、陈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岗支行,深圳市某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李某,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执字第2204号申请执行人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岗支行,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翔大道。法定代表人方某。被执行人深圳市某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被执行人李某,男,汉族,1979年4月2日出生,户籍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锦花路天骄世家。被执行人陈某,女,汉族,1981年6月13日出生,户��住址: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同仁路。申请执行人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岗支行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某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李某、陈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深龙法民二初字第96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如下义务:一、被执行人深圳市某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贷款本金260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息(截止2014年12月22日的利息、罚息、复利共计185004.94元,2014年12月23日之后的利息、罚息、复息则按照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被执行人李某、陈某对被执行人深圳市某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申请执行人有权对被执行人李某名下位于宝安区新安街道广深高速公路东侧的招商华侨城曦城R1栋R103房产��深房地字第50005663**号)和被执行人陈某名下位于宝安区新安街道锦花路的天骄世家7栋1-4D房产(深房地字第50002807**号)行使抵押权,并以该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房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四、被执行人负担案件受理费172725元、保全费5000元和执行费93400元。本院已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民事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收到上述文书后三日内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深圳市某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李某、陈某名下共价值人民币26456129.94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罗超群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柯 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