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黔南刑执字第20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顾怀俊抢劫罪减刑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顾怀俊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黔南刑执字第2029号罪犯顾怀俊,男,1993年3月21日生,白族,贵州省大方县人,小学文化,现在贵州省都匀监狱八监区服刑。2011年12月8日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作出(2011)方刑初字第256号刑事判决,认定顾怀俊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已履行3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1年5月31日起至2024年11月29日止)。2015年7月24日执行机关贵州省都匀监狱以该犯在近期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顾怀俊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劳动生产,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生产任务,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种活动,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在2012年6日至2013年12月、2014年1日至2014年12月连续两个积分考评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另查明其财产刑已部分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顾怀俊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顾怀俊减刑十一个月的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顾怀俊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23年12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彭 浩审判员 林 玲审判员 王光辉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冯雪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