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93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臧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臧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民初字第939号原告臧某,女,汉族。被告陈某,男,汉族。原告臧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红云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臧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臧某诉称:原、被告于2001年12月份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在东阿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04年7月26日生长子陈某甲,2014年1月14日,生次子陈某乙。原被告结婚多年,婚后感情不错。自2013年起,被告去济南打工,长期不回家,不顾孩子,夫妻感情出现裂痕。现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请求依法准予离婚;依法分割共同财产;长子由被告抚养,次子由原告抚养;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陈某未提供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1年12月份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在东阿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04年7月26日生长子陈某甲,2014年1月14日,生次子陈某乙。原告陈述,共同财产:东阿县高集镇新福居小区2号501室楼房一套;共同债务:因购买楼房欠其姐姐臧桂芒1万元。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结婚证复印件一份、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予以佐证,均已记录在卷为凭,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已共同生活10多年,双方彼此了解,建立了较深厚的夫妻感情。原、被告在婚后共同生活中产生一些矛盾和摩擦,这是很正常的。夫妻之间产生矛盾后,及时沟通交流,才有利于化解矛盾。原告称与被告感情确已破裂,但并未提供相关证据证实。原被告应当本着尊重婚姻、维护家庭稳定的原则,多做沟通、互谅互让、互相体贴。只要双方各自改正缺点,多为对方和家庭着想,共同为建立幸福家庭努力,和好并非无望。因此,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判决如下:不准原告臧某与被告陈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臧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红云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