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驿民初字第10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原告柏海港诉被告王祥驿、魏厚云、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柏海港,王祥驿,魏厚云,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驿民初字第1029号原告柏海港,男,1972年6月29日出生,汉族。被告王祥驿,男,1987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魏厚云,女,汉族。二被告委托代理人海平,女,1967年8月1日出生,回族。二被告委托代理人景高举,河南济世雨(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明敏,该公司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柏海港诉被告王祥驿、魏厚云、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原告柏海港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柏海港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柏海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柏海港负担。审 判 长 田朝晖审 判 员 邓卫军人民陪审员 赵培东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娄 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