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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开法民特字第0001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唐某甲申请宣告王某某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开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开法民特字第00016号申请人唐某甲,男,汉族,生于1966年12月3日,住重庆市开县。被申请人王某某,女,汉族,生于1968年10月21日,住重庆市开县。申请人唐某甲申请宣告王某某死亡一案,本院2014年8月13日适用特别程序立案受理后,2015年8月20日由代理审判员戚国涛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唐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唐某甲诉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王某某于1990年6月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唐某乙,被申请人于2003年1月21日,从万州区某某信用合作社宿舍到该信用社上班途中走失,当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同年1月25日在《三峡都市报》刊登寻人启事,下落不明满两年后,经万州区人民法院在2005年12月9日判决宣告被申请人为失踪人。如今又过去了8年半多的时间,王某某至今杳无音信,申请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宣告被申请人王某某死亡。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唐某甲与被申请人王某某于1998年8月4日办理结婚登记。被申请人在2003年1月21日从重庆市万州区某某信用合作社宿舍到该信用社上半途中走失,至今下落不明。申请人曾向万州区人民法院申请王某某为失踪人,万州区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9日作出民事判决书宣告王某某为失踪人。本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于2014年8月13日向申请人所在地社区、政府及《法制文萃报》发出寻人公告,寻人公告期已满一年,但并未查找到被申请人的下落,被申请人至今仍下落不明。上述事实有申请人的陈述,申请人的身份信息复印件材料、结婚证原件两本、社区居委会证明一份、银行证明一份、公安机关证明一份及民事判决书一份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申请人唐某甲与被申请人王某某系夫妻关系,被申请人王某某于2003年1月21日从重庆市万州区某某信用社宿舍到该信用社上班的路上走失至今下落不明,已满四年,本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于2014年8月13日向申请人所在地社区、政府及《法制文萃报》发出寻人公告,寻人公告期已满一年,但并未查找到被申请人的下落,本院确认被申请人王某某死亡。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被申请人王某某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戚国涛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段辉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