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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虞执民字第126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上虞支行与叶立祥、朱雪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绍虞执民字第1268-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上虞支行。负责人庞飞。被执行人叶立祥,身份代码33062219660716551X。被执行人朱雪芳,身份代码330622196909195589。被执行人杨关雨,身份代码330622194912145217。被执行人周茂娜,身份代码330622194709125229。被执行人绍兴鑫达桩基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立祥,经理。被执行人金羽玉,身份代码330682197907263024。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上虞支行与叶立祥、朱雪芳、杨关雨、周茂娜、绍兴鑫达桩基工程有限公司、金羽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绍虞商初字第1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立案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5月14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告知书,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执行中查明六被执行人在本院均有多起程序终结,被执行人杨关雨、周茂娜、金羽玉的房产均被另案查封暂无法处置,六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等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绍虞执民字第126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耿红建审 判 员  王柏林代理审判员  徐立飞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杜亚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