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卫民初字第10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叶某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卫民初字第1014号原告叶某某,女,1961年4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孙某某,男,1958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原告叶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叶某某、被告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1991年经人介绍认识,1992年10月22日登记结婚,1993年10月26日生育一子孙小某。婚后双方在生活中矛盾较多,经常发生冲突,导致双方的感情确已破裂,无共同生活的必要,请求依法判决准予离婚。被告辩称,原告所述不属实,双方感情并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1991年相识,1992年10月22日登记结婚,1993年10月26日生育一子孙小某。由于双方婚后缺乏沟通,经常因生活琐事生气、吵架导致夫妻关系出现裂痕,但双方仍有较深感情基础。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当事人陈述笔录等证据在案为凭,并已经庭审质证及本院的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应相互沟通,互相尊重,珍惜夫妻感情。虽然双方因家务琐事产生矛盾,但并无大的分歧,双方仍有和好的可能。为维护家庭和睦、社会稳定,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叶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诉讼费300元,由原告叶某某与被告孙某某各负担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董亚楠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魏延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