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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密执字第3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崔丙明申请执行曹林成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男,曹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密执字第314号申请执行人,男。被执行人曹林,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崔丙明与被执行人曹林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崔丙明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密山市人民法院(2014)密商初字第331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王洪明代理审判员  吕建人代理审判员  张春玉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肖振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