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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花法执字第2907-2938、293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郑平兰与广州市嘉尔登大酒店有限公司仲裁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秀清、严星海、梁嘉祺、王述英、郭建清、李兰梅、黄海敏、潘银娣、文英、易贤琼、吴强文、刘娟、何柏光、郑慈海、张世有、王玉林、范容心、杨教通、XX香、王琴、冷国远、华文星、陈文锋、夏梓豪、李涛、江红秀、张标、吴伟波、严长明、陈崇深、李计才、郑平兰、利伟华,广州市嘉尔登大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花法执字第2907-2938、2939号申请执行人:范秀清、严星海、梁嘉祺、王述英、郭建清、李兰梅、黄海敏、潘银娣、文英、易贤琼、吴强文、刘娟、何柏光、郑慈海、张世有、王玉林、范容心、杨教通、XX香、王琴、冷国远、华文星、陈文锋、夏梓豪、李涛、江红秀、张标、吴伟波、严长明、陈崇深、李计才、郑平兰、利伟华,共33人(33宗案)。被执行人:广州市嘉尔登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法定代表人:钟卫国。申请执行人范秀清等33人(33宗案)与被执行人广州市嘉尔登大酒店有限公司工资、经济补偿金纠纷系列案件,广州市花都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穗花劳人仲案(2015)650、1016-1048号仲裁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仲裁调解书,被执行人广州市嘉尔登大酒店有限公司应支付工资、赔偿金及经济补偿金给申请执行人。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6月1日立案执行。本系列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其它财产情况,无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储蓄存款;查明被执行人广州市嘉尔登大酒店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广州市花都区迎宾大道105号6栋8座301房的房产一套,由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5)穗越法金民初字第363-1号】查封,本系列案依法对该房产轮后查封。查明存放在被执行人酒店内中餐用具等设备由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查封。上述财产需等待第一查封法院的处理结果。另外,查明被执行人与江某、李某签订了《物业租赁合同》,被执行人每月有租金收入。为此,本院依法向江某、李某发出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并通知其从接到本院发出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不得向被执行人清偿对其所支付租金,而应将租金划入本院代管款账户。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系列案延期执行。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分别由广州市越秀区、从化区人民法院查封,该财产需等待第一查封法院的处理结果。本院除依法提取、扣留被执行人的租金外,无发现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系列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穗花法执字第2907-2938、293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申请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邵演杨执行员  王光格执行员  郑伟玲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林婉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