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108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蒲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1087号原告蒲某,男,汉族,1979年8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XX县。委托代理人杨丹,重庆皇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某,女,汉族,1983年5月29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原告蒲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江真渝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并于2015年8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蒲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杨丹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蒲某诉称,双方婚前感情基础不牢,婚后因家庭琐事,经常吵嘴、打架,已分居生活,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请求:1、判决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蒲某某由原告抚养;3、位于重庆市渝北区XX街道XX大道XX号X幢X-X房屋一套和车位一个、奥迪Q5越野车一辆、奇瑞越野车一辆均系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陈某某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视为放弃答辩的权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期间关系一般,于2010年7月8日在四川省XX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于2010年8月14日生育一子蒲某某,双方婚后夫妻关系一般,后因性格各异和经济开支等家庭琐事,致夫妻关系不睦,原告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于2015年6月起诉来院并请求:1、判决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蒲某某由原告抚养;3、位于重庆市渝北区XX街道XX大道XX号X幢X-X房屋一套和车位一个、奥迪Q5越野车一辆、奇瑞越野车一辆均系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上述事实,有婚姻登记查询材料、身份证、户口页、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为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后结婚,婚后夫妻关系一般,现因家庭琐事等原因,致夫妻关系不睦,但只要双方能互谅互让,互相关心、体贴,珍惜夫妻感情,是能搞好夫妻关系的,且原告并未举示充分的证据证明双方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蒲某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4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蒲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审判员 江真渝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邓文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