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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江汾商初字第00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吴江市黎里轻纺助剂厂与周月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江市黎里轻纺助剂厂,周月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汾商初字第00301号原告吴江市黎里轻纺助剂厂。投资人杨继年,厂长。委托代理人袁晓明,江苏江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建明,江苏江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月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江市黎里轻纺助剂厂与被告周月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江市黎里轻纺助剂厂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江市黎里轻纺助剂厂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江市黎里轻纺助剂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23元、诉讼保全费2020元,合计4943元,由原告吴江市黎里轻纺助剂厂负担。审判员  姚松杰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潘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