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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初字第7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张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743号原告张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自行协议为由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智勇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姜雅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