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初字第7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张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743号原告张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自行协议为由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智勇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姜雅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