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鼓民保字第68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与游俊、赖莉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游俊,赖莉华,赖祥斌,余世敏,福建省玖玖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鼓民保字第686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住所地福州市鼓屏路142号。负责人刘丽华,行长。被告游俊,男,汉族,1983年3月1日出生,住福建省建阳市。被告赖莉华,女,汉族,1990年5月3日,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被告赖祥斌,男,汉族,1976年2月17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被告余世敏,女,汉族,1977年6月10日出生,住武汉市硚口区。被告福建省玖玖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新港街道五一中路169号利嘉城二期16号楼17室,通讯地址福州市五四路321号奥体都市花园A区9楼。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诉被告游俊、赖莉华、赖祥斌、余世敏及被告福建省玖玖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查封诸被告名下银行存款320万元或等值财产,并以自有财产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查封诸被告名下银行存款320万元或等值财产(财产清单另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郑 如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郑心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