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一初字第027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2750号原告:赵某某,女,1984年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赵美田,安徽省阜南县法学会理事,系该法学会推荐。被告:张某某,男,1989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吕世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张某某外出,地址不详,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吴 江审 判 员 吕世明人民陪审员 马 涛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蒋成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