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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一初字第027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2750号原告:赵某某,女,1984年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赵美田,安徽省阜南县法学会理事,系该法学会推荐。被告:张某某,男,1989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吕世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张某某外出,地址不详,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吴 江审 判 员  吕世明人民陪审员  马 涛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蒋成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