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刑初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万立法非法经营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立法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海刑初字第23号公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万立法,男,1975年8月4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汉族,小学文化,海拉尔铁路车站工人,户籍所在地海拉尔区靠山街。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4年4月1日被呼伦贝尔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被呼伦贝尔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并于同日执行,现羁押于呼伦贝尔市看守所。法定代理人韩某某,女,1950年2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与被告人系母子关系。)辩护人陈国新,内蒙古乌恩律师事务所律师。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以海检公诉刑诉(2014)4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万立法犯非法经营罪,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由审判员程国岩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刘旭、人民陪审员刘运启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7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期间延期审理一次。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晓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万立法及其法定代理人韩某某、辩护人陈国新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至2014年3月30日期间,被告人万立法在未办理烟草经营许可证情况下,从海拉尔区、满洲里市的商店购买中华牌等高档香烟,通过空运的方式卖给北京的杨某某,并从中赚取差价。同时,通过空车配货的方式在杨某某处购买牡丹、爱喜等中低档香烟,卖给海拉尔区、满洲里市的相关商店,并从中赚取差价。经呼伦贝尔市公安局侦查,现查明万立法四起非法经营烟草的犯罪事实:1、2009年9月12日至2011年9月1日期间,通过杨某某、夏某某给万立法汇款的凭证查明,万立法非法经营卷烟数额达561.55万元。2、2012年至2014年3月30日,万立法向杨某某贩卖“中华牌”等卷烟3000条(60万支),非法经营数额为96.9万元。3、2012年至2014年3月30日,万立法通过空车配货方式向杨某某购买国宾、黑猫等卷烟4915条(98.3万支),非法经营数额为446976元。4、2014年3月31日,经呼伦贝尔市公安局烟草治安办公室对万立法存放卷烟的车库进行依法搜查,在其车库内查获中华等五种品牌卷烟389条(7.78万支),非法经营数额为150760元。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等相关证据,提请本院以非法经营罪对被告人万立法予以定罪处罚。被告人万立法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对犯罪事实称记不清了。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1、对指控万立法犯有非法经营罪的罪名没有异议。2、对起诉书认定的万立法非法经营犯罪数额证据不足,缺少重要“共犯”杨某某的笔录,万立法是受杨某某之托为其购买香烟,而杨某某具有烟草经营许可证,因此万立法为杨某某收购香烟的行为不属于无证经营。3、被告人患有精神疾病,无前科劣迹,到案后自愿认罪,积极悔罪,建议对被告人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09年至2014年3月30日期间,被告人万立法在未办理烟草经营许可证情况下,从海拉尔区、满洲里市的商店购买中华牌等高档香烟,通过空运的方式卖给北京的杨某某,并从中赚取差价。同时,通过空车配货的方式在杨某某处购买牡丹、爱喜等中低档香烟,卖给海拉尔区、满洲里市的相关商店,并从中赚取差价。具体非法经营烟草的犯罪事实如下:1、2009年9月12日至2011年9月1日期间,通过杨某某、夏某某给万立法汇款的凭证查明,万立法非法经营卷烟数额达人民币5615500元。2、2012年至2014年3月30日,万立法向杨某某贩卖“中华牌”等卷烟3000条(60万支),非法经营数额为969000元。3、2012年至2014年3月30日,万立法通过空车配货方式向杨某某购买国宾、黑猫等卷烟4915条(98.3万支),非法经营数额为446976元。4、2014年3月31日,经呼伦贝尔市公安局烟草治安办公室对万立法存放卷烟的车库进行依法搜查,在其车库内查获中华等五种品牌卷烟389条(7.78万支),非法经营数额为150760元。综上,被告人万立法共计非法经营数额达7182236元人民币。另查明,被告人万立法经呼伦贝尔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评定为无诉讼行为能力。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及辩护人提交的,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报案材料,抓捕经过。证实2014年1月20日呼伦贝尔市烟草专卖局将万立法涉嫌非法经营烟草情况报案呼伦贝尔市公安局,该局于2014年1月23日立案侦查,万立法被抓获的事实。2、被告人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的自然情况,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事实。3、搜查笔录及扣押物品清单,现场查扣万立法库存卷烟明细,摄影记录、内蒙古自治区烟草专卖局文件。证实侦查机关2014年3月31日依法对万立法租用的车库进行搜查,依法扣押车库内万立法存放的软中华烟174条、硬中华烟24条、黄金叶烟(天叶)4条、大重九烟7条、兰州烟(硬)180条,价值人民币150760元的事实。4、杨某某销售给万立法卷烟明细,万立法销售给杨某某卷烟明细,呼伦贝尔市机场货运处出具的证明及提供的发货单,杨某某给郝某某、韩某某汇款明细表、转账凭条及短信记录,万立法的短信及通话记录,关于提取万立法手机数据内容的报告及视频光盘。证实自2009年至2014年3月30日期间,被告人万立法在未办理烟草经营许可证情况下,从海拉尔区、满洲里市的商店购买香烟,通过空运的方式卖给北京的杨某某,从中赚取差价。同时,通过空车配货的方式在杨某某处购买中低档香烟,卖给海拉尔区、满洲里市的相关商店,从中赚取差价,共计非法经营数额达7182236元人民币的事实。5、证人郝某某、韩某某、于某某、郭某某、李某某、张某甲、陈某某、赵某某、徐某某、刘某某、张某乙的证言,张某乙、郭某某、李某某、徐某某、刘某某、马某某、于某某的辨认笔录。证实万立法从海拉尔区、满洲里市的商店购买香烟,通过空运的方式卖给北京的杨某某,同时,通过空车配货的方式在杨某某处购买牡丹、爱喜等中低档香烟,卖给海拉尔区、满洲里市的相关商店的事实。6、呼伦贝尔市精神卫生中心鉴定意见书及补充说明。证实经呼伦贝尔市精神卫生中心鉴定万立法无诉讼行为能力的事实。7、被告人万立法的供述。证实万立法在未办理烟草经营许可证情况下非法从事卷烟业务,通过从海拉尔、满洲里商店收购中华等高档香烟卖给北京的杨某某,并从杨某某手里购买牡丹等中低档香烟,再卖给海拉尔、满洲里的商店,从中赚取买卖烟草的差价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万立法在未经批准取得烟草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经营国家法律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本案中被告人未经批准非法倒卖香烟金额达7182236元人民币的事实,有如下证据予以证实,杨某某销售给万立法卷烟明细,万立法销售给杨某某卷烟明细,呼伦贝尔市机场货运处出具的证明及提供的发货单,杨某某给郝某某、韩某某汇款明细表、转账凭条及短信记录,万立法的短信及通话记录,证人证言,辨认笔录,被告人的供述等,上述证据之间互相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能够充分的证明被告人犯有非法经营罪的犯罪事实及金额。故被告人的辩护人以被告人非法经营犯罪数额证据不足,万立法为杨某某收购香烟的行为不属于无证经营的辩护意见与事实和法律不符,本院不予采纳。以被告人患有精神疾病,无前科劣迹,到案后自愿认罪,积极悔罪,建议对被告人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综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数额、认罪态度等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万立法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1日起至2019年9月30日止,罚金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程国岩审 判 员 刘 旭人民审判员 刘运启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 员代 文 静附相关法律条文及法律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