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曲民初字第04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陈某与叶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曲民初字第0438号原告陈某,男,1967年12月23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2519671223261X,汉族,住泰兴市广陵镇曹市村四组16号。委托代理人朱军、周华,泰兴市延令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叶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叶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陈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审判员 王小健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雨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