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豫来民初字第006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曾某与茆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茆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豫来民初字第00662号原告曾某,女,1974年2月1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51974********,汉族,居民,住所地四川省资中县明心寺3新庄镇叶庄村茆庄组。被告茆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某与被告茆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茆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曾某申请撤回对被告茆某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某撤回对被告茆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曾某负担。审判员 李海港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宋 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