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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磐执民字第7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磐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叶进金��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安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磐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叶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磐执民字第720-1号申请执行人磐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廖根勇。委托代理人厉佳龙,代理权限系特别授权。被执行人张叶进。申请执行人磐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张叶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14年10月17日作出的(2014)金磐玉商初字第1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27日向��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张叶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在我院发出限期举证通知书后,申请执行人也没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为此,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被执行人仍应当继续履行偿还本案债务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金磐执民字第720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式  庆审 判 员 ���马其六审 判 员 傅  军  平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厉  丹  丹 微信公众号“”